第1098章 争议(1/2)
[崩坏世界]没有继续发来新的信息,也许是睡觉了。
张子安暂时借用一下π的电脑,删除原来用于搜索虐猫事件的网络爬虫,替换成新的用于搜索毒狗事件的网络爬虫。
无论是虐猫还是毒狗,见诸报端和媒体的始终只是冰山一角,大部分都止步于中小城市的本地论坛里,被某个闲得蛋疼的宅男在深夜发个帖子——《无聊水一帖,我们小区的狗被人毒死了》,类似于这种。下面跟帖的小猫两三只,抒发一下感慨,大部分是冷嘲热讽说毒死了活该之类的。
这样的水贴最多存留个一两天,甚至可能到了白天就被其他帖子顶掉了,前提是没有养狗人士看不惯,点进来跟贴吵架,然后演变成对骂、彼此问候对方的女性亲属,最后则是校门口约架……大体就是这样的流程。
异烟肼这种东西之所以大行其道,主要原因在于这种药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以前张子安和飞玛斯拍电影的时候,烟火师关彪试图利用剧组的道具烟饼毒害飞玛斯以及另外两条警犬,原理就是硫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比空气沉,头部距离地面较高的人类基本不会吸入,但是头部距离地面很低的狗会吸入,另外就是硫化物进入狗体内后会造成隐蔽的溶血反应。
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关彪由于涉嫌在公共场合投放危险物质罪而被移交公安机关,这是他罪有应得的下场,没什么可争议的,因为二氧化硫放到哪个国家都算危险物质。
但是异烟肼不同,它是实实在在的抗结核药,副作用极低,对人来说即使误服也没什么危害,在公共场合投放这种药能否被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这个问题极具争议性。
法律里有个“司法先例原则”,意思是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能说同一个案件,a市法院判有罪而b市法院判无罪,这样法律就不值钱了,到底有罪没罪要看a市的判决在先还是b市的判决在先。
现在的毒狗事件,关键就在于还没有一个毒狗者被抓住然后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被起诉。如果有第一例,从法院的判决里,就能给异烟肼定性,并且以后同类的案件全都可以沿用第一例的判决原则。
再多的普法教育,也不如实际判决先例有效,比如私自饲养繁殖贩卖灰鹦鹉而被判刑入狱5年的新闻一出,极大震撼了很多之前不以为然的养鸟者,他们纷纷金盆洗手,不再无证饲养灰鹦鹉了,这就是法律的威力。
大中型城市里遍布监控摄像头,想抓毒狗者很难么不难。
问题是,养狗的人太多了,比养灰鹦鹉的人多得多,无论是毒狗者还是养狗者的怨气都很大,有关部门哪边也不想得罪,便采取和稀泥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不愿开这个先例。
说实在的,这事也不能全赖有关部门,因为无论是判有罪还是判无罪,恐怕都会衍生出一大堆其他问题。
但这种事真的能化无么未必。
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并且还将继续证明,矛盾这种东西,总是人们注意不到的地方悄然积累,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彻底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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