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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反海外腐败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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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海外腐败法》这几个字一直萦绕在我的心间。它们给我带来了牢狱之灾(此后还须继续服刑4个月),而我对这部法律却知之甚少。斯坦和莉兹已经给了我一些信息,尽管我一再要求,他们也只给我发了一份非常笼统的文件。克拉拉好不容易才找到一份美国律所长达800页的研究文件,其中统计了所有因腐败而被指控的案件。自从拿到这份文件后,我就一直在仔细研究所有案例,并将它们和我的案子进行对比。在这几个月,我基本上就只做这一件事,几乎快成为一名真正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专家。但是在2013年春天,我还没有达到专业程度,那时我才刚刚接受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教育。

我发现,这项法律颁布于1977年著名的水门事件之后。在调查导致理查德·尼克松下台的政治丑闻的过程中,美国司法机关揭露了一个暗地资助和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庞大体系,涉及400家美国公司。负责调查的美国参议院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透露,美国大型军火公司洛克希德为了向他国出售战斗机,其董事会成员已经支付了数千万美元的贿款给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日本和沙特阿拉伯的政界人士与企业高管。此外,洛克希德还承认向荷兰女王朱丽安娜的丈夫贝恩哈德亲王支付了超过100万美元的贿款,以便销售他们与法国幻影5竞争的f-104战斗机。这一家丑外扬之后,作为应对,时任美国总统吉米·卡特通过立法规定,立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政治领导人、受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人)支付佣金。这项法律由两个机构负责执行:在刑事上,由美国司法部控告违犯这项法律的公司和个人;在民事上,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起诉涉嫌篡改账本(进而误导投资者)来掩饰行贿的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原则上只会干预在美国证券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

然而,《反海外腐败法》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生效以来,就一直受到美国主要行业巨擘的质疑。他们认为这项法律可能会使他们在出口市场(如在能源、国防、电信、制药等领域)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或许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事实上,其他经济大国,特别是欧洲国家(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尚未通过类似的法律。相反,这些国家的公司在许多腐败猖獗的国家继续求助于中间人服务。一些国家,比如法国政府甚至为公司制定了向财政部申报贿赂款项的制度,以便将这些款项从公司应纳税款额中扣除!这项制度在法国一直持续到2000年。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规则。美国政府没有打压自己企业的倾向,也不想惩罚美国的出口产业,并没有大力实施《反海外腐败法》。1977—2001年,美国司法部只惩罚了21家公司,而且通常都是二线企业。这样算下来平均每年惩罚的公司还不到一家!

然而,美国雇主协会并不希望这项法律“进入睡眠状态”。美国的行业巨头很清楚他们能从这项法律中获得多少利益。为了达到目的,只需让他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卷入同一麻烦。1998年,他们终于如愿以偿:美国国会修改了法律,使其具有域外效力。此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同样适用于外国公司。美国政府自认为有权追诉任何一家公司,只要它用美元计价签订合同,或者仅仅通过设在美国的服务器(如谷歌邮箱或微软邮箱)收发、存储(甚至只是过境)邮件,这些都被视为国际贸易工具。这项修正案就是美国人的一个把戏,他们把一项可能削弱自身企业的法律转变为干涉他国企业、发动经济战的神奇工具。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从2000年中期开始不断地试探这种域外法权的底线。例如,毫不犹豫地审判外国医生——因为他们被委托从事公共服务,就像审判“公职人员”一样,从而对国际制药公司提起诉讼。

企业因违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而支付的罚款总额在2004年仅为1 000万美元,到2016年则猛增至27亿美元。“9·11”事件后颁布的《美国爱国者法案》使这一大跃进成为可能。该法案赋予美国政府部门可以借助反恐的名义,大规模地监视外国企业及其员工的权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在公共采购合同公开招标的范围内是完全不适用的。显然,腐败的受益者首先是受贿的公务员或者政党,而不是达伊沙或基地组织。2013年“棱镜门”丑闻爆出,爱德华·斯诺登揭露了美国的秘密监控计划。世界各国这才意识到美国的主要数字企业(谷歌、脸书、微软、雅虎、美国在线和苹果等)也和美国情报机构分享信息。

这还不是全部。美国政府不仅用违规的手段获取情报,还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内发动攻势,督促该组织成员也在国内或区域内进行反腐立法。法国在2000年5月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反腐败公约》(9月正式生效)。只是这些欧洲国家没有颁布域外法律的手段和野心,它们最终都掉进了陷阱。一旦某个国家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它实际上就授权美国可以起诉该国的企业,而它却没办法使用法律手段报复美国企业!这些事情环环相扣,是一个居心叵测的大阴谋。很多人都被骗了。

我从未想过不应该反腐败,恰恰相反。比起落进受贿高官、有权势者或统治家族中有影响力成员的口袋里,这些巨额贿赂对贫穷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来说更加有用。是的,腐败是一种祸害。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1—2002年,有1万亿美元被用于贿赂,占同时期全球贸易总额的3。当然,这笔钱本来可以而且应该被用于在很多国家建学校、医院、诊所或大学。当然,我们必须同这种恶行进行斗争,但是不应该搞错斗争对象。

首先,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在道德的掩饰下成为一种非同寻常的经济统治工具。况且,2000—2017年,腐败是否显著减少?我们对此严重怀疑。但有一件事是肯定的,这项法律对美国财政部来说是一件喜事、一座真正的金矿。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罚款总额都不是很高,但自2008年开始呈现爆炸式增长。其中,外国企业的贡献最大。1977—2014年,只有30的调查(474项)是针对非美国公司的,但是它们支付的罚款占总额的67。在26个超过1亿美元的罚单中,有21个涉及非美国公司。 [1] 包括德国公司西门子(8亿美元)、戴姆勒 (185亿美元),法国公司道达尔(398亿美元)、德希尼布(338亿美元)、阿尔卡特(138亿美元)、法国兴业银行(293亿美元),意大利公司斯纳姆普罗盖蒂(365亿美元),瑞士公司泛亚班拿(237亿美元),英国航空航天系统公司(4亿美元),日本公司松下(28亿美元)、日本日挥株式会社(288亿美元)。请记住,这张令人印象深刻的“狩猎表”就是仰仗于一项美国法律。

当然,美国公司也是被调查对象,但令我惊讶的是,在实施《反海外腐败法》的近40年里,美国司法部从来没有在石油业巨头(如埃克森或雪佛龙)或国防业巨头(如雷神、联合技术公司、通用动力)的交易中挑出什么毛病。我们该如何想象,为何这些美国巨擘无须支付巨额佣金,就能成功签订处于高度敏感领域的合同呢?我从事这个行业22年了,我不相信,这的确不可能。我们必须睁大双眼看清楚,美国司法部不是独立的,而是长期处于美国强大的跨国公司的控制之下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后,我还意识到,绝大多数时候,美国司法部都是在美国的大型企业被他国法院起诉之后,才会对它们提起诉讼(万幸,这一幕还是发生了)。随后美国收回调查权,让它们“回家”受审,然后它们就可以为所欲为!

美国哈里伯顿公司的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0世纪90年代中期,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是美国哈里伯顿公司的子公司,当时由未来的美国副总统理查德·切尼领导。该公司和法国德希尼布、日本日挥株式会社,以及丸红株式会社(即塔拉罕事件中的日本公司)联盟,为尼日利亚的伯尼岛油田提供装备。为了赢得这个价值20亿美元的合同,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为卖方联合体找到一个伦敦律师,通过他向尼日利亚的官员支付188亿美元贿款。此案被公开后,被送到了法国一个预审法官的桌上。该法官在2004年5月收审了这个伦敦中间人。美国没有其他选择,只能启动调查。最终法国和美国达成一项协议:法国法官放弃追究哈里伯顿公司及其子公司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的法律责任,因为美国政府对该案进行过调查。美国检察官随后发现,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的董事已经收取了大量回扣,因此不可能不对他们提出指控。但相对于涉案金额,判决实在太轻了。最终,组织支付了188亿美元的贿款,领取了1 000万美元回扣的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艾伯特·杰克·斯坦利却只被判了30个月的监禁。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总共被罚579亿美元,而德希尼布却是338亿美元。在一位法国法官揭露的案件中,一个法国公司被判处向美国政府而不是法国政府支付338亿美元的罚款!这就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我在达成塔拉罕交易的时候只是一名小职员,出现在一份涉案金额比凯洛格·布朗·鲁特公司案小得多的项目中,没有拿一分钱的回扣,却有可能被判15年有期徒刑,因为柏珂龙从一开始就不想配合美国司法部的调查。这种完全不成比例的处罚是如何变得合理的?我看的资料越多,就越感到沮丧和厌恶。

同样,我发现在美国司法系统里,不仅仅是关于我的案子,所有案子都是一场交易。美国司法部一旦怀疑企业行贿,很快就会与涉案企业首席执行官取得联系,然后给他提供几种可能的情况:要么同意合作,并自证其罪,然后开始漫长的谈判(99的案子都是这种情况);要么选择反抗,走诉讼程序(在我研究的几百个案件中,只有两例是这种情况);要么用拖延战术(就像阿尔斯通案),但要自担风险。

因此,所有公司都倾向于与美国司法部或证券交易委员会谈判,最终达成交易。此外,有谁听说过阿尔卡特、德希尼布或是道达尔先后签署过和解协议?

不幸的是,我的案子进展不是这样的。显然柏珂龙试图让美国司法部相信他进行了内部清理,但他其实是在玩火。于是拥有雄厚实力的“美国联邦调查局碾压机”开始启动了。美国政府其实将反腐败作为排在打击贩毒之后的国家第二优先任务。有超过600名联邦官员在执行反腐败任务,其中有一个特殊小组——国际腐败组——专门负责调查外国公司。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会毫不迟疑地设计圈套(钓鱼执法)使公司上钩。这种行为在法国是被法律禁止的(除非是为了打击贩毒活动)。同样,2009年,美国动用了几名卧底特工(其中一个是法国人保罗·拉图尔),让他们假扮成代表加蓬国防部长的中间人。然后,这些假中间人上门向20多家企业推销,用合同引诱其支付佣金。一切都被记录在案。美国人还会招募企业内部人员作为眼线。我这个案子就是这种情况,他们想让我做线人,帮忙搜集证据。美国联邦调查局已经做好准备,打击目标企业或瓦解棘手的公司。那些试图抵抗的公司都会遭遇不幸。

虽说如此,就算美国警察是一台杀人机器,但这不妨碍我继续研究。研究越深入,搜集的资料越多,我就越觉得我的情况十分特殊。柏珂龙的战略错误让我进了监狱,即便如此,我所受的处置也是前所未有的,不同于其他任何涉及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案子。

[1] 参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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